|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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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45483.74元及该款从2016年2月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州航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航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5.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8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875.97元,由被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09.3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9209.35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鉴定费18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4200元,由被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200元,被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