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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0,143元。

二、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803.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负担600元,原告***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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