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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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昊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拜城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核并支付原告***五级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津贴,从2018年5月开始按月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