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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彭阳分公司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2751.78元及截止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18381.16元,并按年利率9.555%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位于××县营业房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彭阳分公司对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由被告***、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彭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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