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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黔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 二、撤销(2018)黔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2018)黔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被告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涉案项目产生的工程款及损失共计16583083.8元”为“由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因涉案项目产生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共计17,713,083.8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800元,由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8,692元,由***承担27,108元;鉴定费500,000元,由***和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自承担25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8元,由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由***承担27,1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