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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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原告:花梦云,女,1999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117724.13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125656.3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7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5元,被告***负担1812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7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