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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海欣涛涛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海欣涛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4,167.5元;

二、被告贵州海欣涛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04,125.425元;

三、被告***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6714元,由被告贵州海欣涛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经其同意,由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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