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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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罗定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2845.46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共1409.45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的借款382845.46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基准下浮10%再上浮50%为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以该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下浮10%确定执行新的利率)】。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支付律师费19500元。 三、由被告罗定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定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保全费2570元,合共6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