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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59092.82元;

二、驳回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00(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3922元,由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2元(已交纳),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30元(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给付乌鲁木齐味正品果品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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