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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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镇鸿运铁合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天磁锰业(集团)明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清镇鸿运铁合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天磁锰业(集团)明富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26381.32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遵义天磁锰业(集团)明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天磁锰业(集团)明富有限公司负担4075.00元,被告贵州清镇鸿运铁合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7-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