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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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溪营销服务部 本溪市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5353.45元、财产损失费用100元、停运损失费用(停运损失每天按220元标准计算,停运期间从2020年4月2日起至原告***实际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车辆财产损失后15日内止);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溪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用2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本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