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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先亮、王献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先亮、王献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张先亮、王献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和交强险无责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25807.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四、被告***对以上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0元,减半收取8030元,由原告张先亮、王献华负担470元,由被告***负担7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6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