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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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齐河卡迈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州华福泽林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川031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六页第三段、第七页第一段中“被告华福泽林公司辩称该协议系公司已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蒋丽娜所签,而非当时已变更之后的法定代表人所签”补正为“被告华福泽林公司辩称该协议系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蒋丽娜所签,而非当时已变更之后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第十页第二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条之规定”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