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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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乌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款100682.39元; 二、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6198元(14437元+1761元); 三、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100682.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支付原告内蒙古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止;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319元,原告负担2.1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第一、二项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