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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租金93166.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30.7元,合计487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359.9元,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17.3元。鉴定费1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