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 山东金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