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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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平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中平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606393.74元(含1091915.46元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139348.96元,合计5745742.7元;并以4514478.2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中平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汉中平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22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2336元,由原告汉中平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486元;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