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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70779.04元、复利21731.51元(至2018年9月20日),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复利(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625‰计算利息,对于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506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0元,减半收取计16970元,由被告东营市泽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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