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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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英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州英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4580.42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州英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一部分以257935.93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31日起算;另一部分以366644.49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0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英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045.80元,由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金额部分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