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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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安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55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55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该工程款付清为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82元,减半收取14441元。由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