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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2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

负责人:梅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萍(系死者魏某母亲),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中梅(系死者魏某妻子),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嫣然(系死者魏某之女),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启良(系死者魏某之子),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祖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信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萍、姚中梅、魏嫣然、魏启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被上诉人李亚萍、姚中梅、魏嫣然、魏启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祖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付巍

审判员周振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艾津冉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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