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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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玮华涂饰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玮华涂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7461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710元,财产保全费1945元,合计46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465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二十二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