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隆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鑫隆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682441元; 二、被告深圳市鑫隆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4583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1%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鑫隆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鑫隆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鑫隆达公司抵押的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朗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5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34559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