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129119.88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165.6元,申请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