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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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铭洋盐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 二、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船机调遣费1858.2万元以及该款项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92元(浙江茂润已预交),由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