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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赔偿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1958元,合计1711958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4000元,合计174000元; 五、驳回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8元,由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88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