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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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18443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1.96元(被上诉人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元,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251.96元(迳付被上诉人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51.58元[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迳付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