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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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壹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通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YGJWTXXXXXXX); 二、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光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53,833元; 三、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光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62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