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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GBF商业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底销售提成3,255,925.37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品牌使用费和软装装修补贴4,00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好实业有限公司货品2,647件;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328.58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8,048.09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280.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954.71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94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