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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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灿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灿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549.70元; 二、被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望贸易有限公司损失(以货款297,549.7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望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5元,财产保全费2,110元,合计5,145元,由原告上海灿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