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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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一路支行 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672号 原告: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煜,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琪,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一路支行,住***。 原告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一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婧贤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