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2执恢825号 李建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4181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8104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建华,本案执行费2026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陕0112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