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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4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300元(原告***已预交244300元),由原告***负担4300元,被告佛山市维康环球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