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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抢险施救费、交通费共计864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0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抢险施救费、交通费共计1170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车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0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抢险施救费共计40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负担339元,被告***负担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1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