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同市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蓝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1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2元,由被告大同市实验小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