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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福瑞迪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
长沙市财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财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福瑞迪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货款189994.66元,并支付以189994.6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长沙市财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福瑞迪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保全费1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长沙市财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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