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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明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3.71元、保全费3096.85元,共计12050.56元,由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滁州越易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明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