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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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282272.8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282272.8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4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446元,由***负担6388元,天云公司负担300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8元,由***负担5190元,天云公司负担250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