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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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北园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千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凡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康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解除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凡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杭州凡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674687.43元及违约金98331元; 三、驳回杭州凡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4元,由杭州凡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凡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香餐饮管理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