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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水龙发租赁站
成都万必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成都万必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泸水龙发租赁站与被告***、被告成都万必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2018年7月1日签订的《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万必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泸水龙发租赁站租金等210450元;

三、被告成都万必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泸水龙发租赁站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泸水龙发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3.78元,由原告泸水龙发租赁站承担947.03元,被告成都万必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906.75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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