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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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2160号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 法定代表人:陈廷才,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邱林,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天源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准予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龙珊珊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林峪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