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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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7557132016000935的《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0年2月20日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5528.64元,支付截止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177050.61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281%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70000.00元; 四、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宝兴县“泸州街商业广场”项目30053、30054、30055、30056、30057号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扣划被告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于原告处的保证金专户开户账号为75×××33内的保证金用于清偿上述第二、三项债务的权利; 六、被告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21.00元,由被告***、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