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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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合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0954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1.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