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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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 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00元,由原告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反诉费8327元,由被告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270元,由被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