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易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金33577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鉴定费16800元; 三、驳回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9元,减半收取计3309.5元(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天津滨海裕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负担3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自行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