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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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天津市二轻带钢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原告天津市二轻带钢厂坐落于西横堤外玉门路的房屋和场院腾交原告;逾期,可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腾房去处,原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天津市二轻带钢厂坐落于西横堤外玉门路的房屋和场院腾交原告;”。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