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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的被告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责任险赔偿限额170000元内及承保的被告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旅行社责任险赔偿限额210364.59元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性器具费及医院复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6590.31元的75%,即259942.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元,原告***负担586元,被告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758元,被告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