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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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成龙运业有限公司 清徐县钢峰废旧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大用户营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徐县成龙运业有限公司返还租赁原告清徐县西梁泉联合铁合金厂厂房、设备、设施。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清徐县成龙运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清徐县西梁泉联合铁合金厂垫付的电费23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清徐县钢峰废旧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在2300000元内以质押的四辆汽车的价值对本判决第二项之判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清徐县西梁泉联合铁合金厂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40元,原告清徐县西梁泉联合铁合金厂负担19640元,被告清徐县成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清徐县钢峰废旧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