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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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田县万兴特钢有限公司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田县昊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玉田县万兴特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玉田县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883895.83元。 申请费29034元,由被申请人玉田县万兴特钢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