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罗源县隆达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罗源县隆达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款3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罗源县隆达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